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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闽侯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
根据《实施方案》,房票安置是指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权益进行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行在政府筹集的“房源超市”内购买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店面、商业办公、车位等及二手住宅)的一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实施方案》适用于方案实施之前,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但尚未安置或部分未安置的被征收人。方案实施之日起,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批准实行房票安置的房屋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
《实施方案》明确,房票应载明房票编号、征收项目名称、持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票面金额、有效期、房票使用须知等。
具体操作上——
由县住建局牵头县资规局、土地储备中心、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县属国企、各乡镇等单位组建“房源超市”。县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且同意接受房票购房的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店面、商业办公、车位等)以及其他同意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资金付款时限进行结算的二手住宅,本着自愿的原则,执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的房源登记信息证明等材料,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县住建局牵头相关单位审核通过后进入“房源超市”。由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全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负责县域内“房源超市”的有关居间结算服务。中介机构收取住房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自主定价)。
在房票使用方面——
《实施方案》明确,本方案实施前的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可以本着自愿原则选择申请房票安置,申请时应根据《补偿协议》中未安置面积进行一次性申请房票。《房票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停止发放《补偿协议》的过渡费。本方案实施后的征收项目,原则上只采取房票安置的方式,被征收人在申请房票时将所折算的合法面积进行一次性申请房票,但征收项目实施方案另有规定执行其他补偿安置方式的,从其规定执行。
房票使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24个月,超出有效期的票面金额暂时予以冻结。通过出售二手住宅获得的房票兑现时限按照《房票变更合同》约定执行。
若房票使用金额小于购房款的,房票使用人需自行补足款项,或者可结合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进行差额支付;房票票面金额大于购房款的,可拆分使用。
一张初始房票可按金额分割转让给一人或多人,但不允许二次转让。房票转让后有效期仍从原房票出票之日起计算。通过出售二手住宅获得的房票仅能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或者按照《房票变更合同》的约定兑现,不得再次用于购买二手住宅或转让。房票转让的具体流程按照本方案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用于购房的房票金额超过90%(不含本数)以上时,可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以货币形式领取房票余额。
本方案实施前已签订《补偿协议》的,《补偿协议》自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取得房票之日起终止执行;本方案实施后,自被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且取得房票之日起,除《补偿协议》中涉及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的内容和条款外,《补偿协议》中的其他内容和条款终止执行。
在奖励和优惠政策方面——
《实施方案》明确,自首次出票之日起,奖励被征收人以未安置合法面积计算的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以出具房票当月的过渡费为准,并纳入房票票面金额。
使用房票在“房源超市”中购买的商品房,需再次上市交易时免收原政策所要求的安置房上市交易的差价款。
使用房票所购买的商品房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
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被征收人,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新购房屋所在地学校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并可继续保留原被征收住宅片区所在地学校的入学资格(具体入学办法依据当年招生文件执行)。
被征收人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不变(但不包括申请农村住宅建设权益)。
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在网签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契税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可按其实际缴纳契税的30%享受契税奖励。契税奖励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关部门申请。
(记者 赖志昌)配资借钱炒股